公示官员财产为何这么难?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权力的科学有效运行不仅是评判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关乎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需要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建立健全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是实现政治文明和高水平发展的关键。报告还提出要用制度来管理权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近年来,公众对官员公开财产的要求日益强烈,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进并不尽如人意。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瑞典,自1766年瑞典公民便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并逐渐被其他国家借鉴。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为预防和治理腐败,许多国家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财产公示制度。尽管公职人员需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但以此换取公众信任与建立廉洁政府的目标被认为是公益的。到了本世纪,这一制度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的有效性已得到普遍认可,成为各国反腐决心的体现。我国自1987年提出至今已过去了三十余年,可它的诞生仍如同筑室道谋一般处在论证阶段。
我国虽已设立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但尚未全面实行财产公示制度,仅有个别地区在试点推行。从国际经验来看,官员财产公示常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先由高级官员和人大代表开始,逐步向下延伸至一般公务员,公务员财产公示的主体范围包括配偶、子女乃至父母,而不受其国籍限制。申报公示的内容包括收入与财产,并涵盖各类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为确保公示内容详尽,避免出现漏洞,应作出严格界定,使财产信息公开透明,接受人民有效监督。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被视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键举措,特别是在许多中管干部因贪污受贿落马的背景下。随着网络监督的兴起,民众呼吁建立我国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防止其滥用,是构建廉洁政府和有效反腐的最终利器。财产公示制度保障了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官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他们应当为人民服务。公示财产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使政府的权力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公民的监督权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建立透明型政府。
虽然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认为是防治腐败的有效工具,并逐步在全国推广,但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核查困难、心理抵触、家属障碍、稳定之忧和求全之虑等。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官主政治”仍然根深蒂固。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被优先考虑。人大的缺位,使权力机关几乎事事走在人大前面,导致人大的监督功能不足。人大代表的组成及代表能力存在局限,使得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进受到阻碍。政治体制改革及市场化改革不同步也加剧了这种阻力。尽管如此,官员财产公示的推行仍被视为建立透明政府、防止腐败并恢复政府权威的必要举措。
以监督促廉洁,官员财产公示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机构监督和公众监督。国际上,政府机构监督依赖于执政党与在野党内部的互相监督与调查,如韩国和西班牙的内部监察机制及美国的政府道德办公室。公众监督则利用法律强制公职人员公开财产,并通过媒体及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等机构来实施监控和处罚,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所示。监督机制还需结合第三方审计和媒体监督,确保财产申报的真实性。通过国际合作,特别是在反洗钱和监控公职人员海外资金流动方面,将有助于全球反腐败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问责机制需确保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安全,同时保护官员的个人隐私。对于提供不实信息的公职人员,需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或经济罚款,以及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解除其公职。建立一个综合监控体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并使用现代技术手段监控公职人员的经济活动。加强社会监督,设立独立的举报办公室,鼓励公众举报并对提供准确信息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人员进行处罚,以确保赏罚分明,加强制度的执行力。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要求一定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公开财产情况,以便通过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廉洁政府。该制度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的有效性在本世纪已得到广泛认可,并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反腐决心的重要标准。鉴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腐败问题日益突出, 预防和治理腐败已经成为公共政治中的重大议题之一。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而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